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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今天公布后,在公司内引起高度关注与热议,纷纷表达看法和建议。带薪休假制度,这次是真真正正地涉及到了自己的切身利益, 我要说几句。

   (1)带薪休假,好处不可替代!

职工休假既是一种休息权,也是一项社会福利。只有休息好了,才有更好的活力和精神去投身紧张的工作。而且,带薪休假对单位和社会来说,也是一项激励制度,给职工精神和体力上带来的好处是“加班工资”、“加班补贴”所不能替代的。

(2)带薪休假,爱你在心口难开!

很多人正在从事的这份工作来之不易,而轻易地请假无意是自己砸自己的饭碗,影响年终奖金和晋升。中国的就业环境发生了深层次变化,劳动力过剩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如果主动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必然会降低自己的就业竞争力。在岗位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除非单位领导安排带薪年休假,否则谁会主动提出休假呢?除非他是傻子。

(3)带薪休假好,关键是执行!

大家都知道单位与个人是不平等关系,现在劳动法规定的双休日在很多单位都是一纸空文,更何况是这个对企事业单位不利的年假。尤其在是在企业、公司上班的人甚至很难享受黄金周休息的权利,农民工们更是想都不敢想。要改善职工的工作生存状态,除了靠全社会的支持,靠国家的法律规定外,关键还要靠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老板、包工头等等的自觉遵守和执行!

(4)带薪休假,国家要强硬!

既然是法定的就要加大推行力度,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对违反年休假制度的单位要采取严厉的惩罚。因为职工是不会主动反映的,所以国家还要加强监督和监管,这样才能够让大家真正享受到带薪休假。

 总之,任何制度的颁布实施,都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文化条件。带薪年休假制度也是如此。从劳动保障体系健全的国家看,带薪休假是十分正常和普遍的。意大利人年平均休假42天,法国人年平均休假37天,英国人年平均休假28天。这些国家的休假制度之所以能够落实,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职工的收入稳定,就业结构相对科学,特别是这些国家实行了严格的法律制度,禁止用人单位通过剥夺职工休假福利来提高劳动效率。所以,如果没有实行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没有解决我国劳动力过剩和就业结构问题,特别是没有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问题,那么,带薪年休假制度仍将是“空中楼阁”。

[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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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7 16:35